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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6:0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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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山东省审计厅以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运用以下形式:

  (一)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

  (二)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三)通过“中国山东”门户网站或“山东审计”网站发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六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经过省政府审核批准。向省政府提交的审计报告,拟向社会公告的,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未向省政府提交报告但拟向社会公告的,应逐项报省政府批准。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


哈市府办发〔2004〕185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经2004年哈密市第三次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哈密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规划水平,加强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密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凡在哈密市规划区内的各项规划设计及各项建设工程、住宅小区、大型工业项目等均须进行规划公示,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
第四条:公示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或调整结果。公示内容为上述规划的全套图纸(1:5000—1:25000)说明书与简介(简介应说明主要设计依据、立意、规划特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工程、市民关注的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公示内容为上述选址项目现状地形图(1:500)、介绍项目概况、污染评价、环境要求、总平面图。
3、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公园、道路、广场绿地规划方案、面积3公顷以上的详细规划方案(包括居民小区规划、单位庭院规划)。具体内容为上述城市设计、详细规划方案的区位图(1:5000—1:20000)、总平面图1:100—1:1000)、绿化种植设计图(1:100—1:1000)、效果图,规划简介,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4、单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位置、主要技术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总平面图、效果图。
5、住宅小区: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工程位置、主要技术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日照间距、绿地率、容积率等)、规划图。
第五条:公示办法
1、在哈密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在规划局门前采用布告方式公布建设项目。
3、大型建设项目、总规及详规、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城市雕塑定期在媒体上公布。
4、所需公示的规划项目以《哈密市建设工程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牌由规划局统一监制和监督使用,公示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公示牌应于建设工程开工前立于工地现场醒目位置,便于监督检查,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除。
第六条:公示时效
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公示期为30日;重要地段城市设计、详细规划或重要公共设施、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及城市雕塑公示期为30日;建筑工程、住宅小区公示期应与建设期一致。
第七条:措施保障:
1、成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领导小组,加强对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并协调解决公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对于建设单位未按项目公示内容建设的,市规划管理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公示意见的收集与处理
1、意见收集:在规划局设立固定意见箱及固定电话,由专门科室、专人收集整理。
2、意见落实:将收集到的意见汇总到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若有必要可邀请专家、规划监督员及群众代表参与研究。经研究采纳的意见由相应科室督办落实。
第九条:对市民有价值的参与建议,应充分考虑,其中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明显作用的建议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公民可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可向规划管理局举报,监察队将给予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聘请社会各界代表和部分市民为城市规划监督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哈密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决定

(2007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