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177号
国家邮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目前年利率为1.89%)计息。
二、2003年8月1日以前的邮政储蓄老转存款暂按现行转存款利率计息(目前年利率为4.131%)。
三、从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国家邮政局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邮政储蓄机构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债券买卖,也可与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此外,邮政储蓄机构可依程序申请成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承销团成员。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邮储转存款的相关会计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合同权利的诉讼保护与诉讼时效
蔡晖 王辉
某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某工业村公司于
1992年11月9日订立《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建
工业村公司面积为7万平方米的商场,总造价为3500万元。双方
对施工中的有关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在施工期间,由于工业村公司多
次改变设计等原因,致使工期、工程量、工程造价等都不断变化。为
此,双方又三次签订协议、补充合同及纪要,对合同履行中的有关事
项作了变更和补充约定。1994年5月31日,一建公司完成了重
新约定的工程并撤离现场。
由于工业村公司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一建公司于1995年9
月向法院起诉。工业村公司答辩认为一建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未
按期完工,并认为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要求驳回一建公司的诉讼请
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
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和补充合同均为有效;一建公司如期
完工,工业村公司应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给一建公司。据此,二审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工业村公司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一建
公司支付工程款71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据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认定,在上述案件的审理期间,工业村公司
“在一二审中均提出地下室漏水问题,但其未明确主张权利,一审中
并未提出反诉。故其地下室漏水的问题,本案中不予考虑。”但在终
审判决下达之后,并且是在一建公司提起上一起诉讼的5年多之后,
工业村公司于2001年1月9日以一建公司所建工程发生地下室漏
水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建公司支付工程修补费540万元,并
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且不说工业村公司所诉事项是否有证据
佐证,仅就该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即成为此案的首要争议。
一、工程质量索赔权的权利属性与诉讼时效
工程质量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其产生原因的不同,有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之分。工业村
公司所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因此,
该工程质量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由此所产生的债是合同之债。有债的
关系存在,就有债权债务双方存在。工程质量索赔权是合同之债的债
权,而债权的属性是请求权。所谓请求权,就是权利人得请求义务人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一是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出请
求,包括向债务人直接提出请求,或通过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调解
组织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债权人如果不提出请求,其债权只能是一种
自然权利;只有提出请求,才能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二是债权的实
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或借助于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
织的审判、仲裁、调解,否则,其权利无法实现。三是债权的实现受
诉讼时效的制约,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请求,其权利将不能
得到法律的保护。
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其意义是,
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实体上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