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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2:3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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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均衡、足额入库,现就证券交易印花税几个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管问题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款的解缴入库期限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
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三、加强对欠税清理,不准占压拖欠税款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票交易双方已经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准挪作他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不得允许代扣代缴单位延期解缴税款,严禁发生拖欠。对于代扣代缴单位已经发生的拖欠,
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清理欠税的情况每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建立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情况,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因此,应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税务部门要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联系,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定期分析市场变化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影响。除每季定期向国家

税务总局报告外,对于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情况可随时专报。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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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扣代缴 |||||||||||||||||
| 义务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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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人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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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别: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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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税 |本期交易(转让)|本年累计|税 率|本 期 代 扣| 本 年 入 库 | 本 年 累 计 |
| 项 目 |金 额 |交易金额|(‰) |税 额| 税 额 | 入 库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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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种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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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种股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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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转让股 | | | | | | |
|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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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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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人签章: 税务机关征管人员:



1997年8月9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10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是商业银行开展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基本依据,各级行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各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自营性住房贷款评估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3〕224号文和本文件规定,各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统一归口由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其他信贷、储蓄等部门不得再办理房地产信贷业务。在本规定实行前已由其他部门办理的房地产信贷业务由各部门负责清理收回。
三、房地产信贷部是工商银行的内部核算单位;其所办理的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应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分别核算;会计年度内,各项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资产权益及其损益,纳入主管行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业务报表;年终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盈亏上划主管行。
四、自营性住房贷款中,住房开发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管理;个人住房贷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管理。两项贷款均纳入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考核,严禁超规模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的本外币存款,资金余缺可与主管行进行调剂。
五、《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表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采取了积极鼓励而富有灵活性的政策,各级行要抓住机会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住房储蓄存款业务。总行将于近期下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请各行遵照执行。
六、各分行请于本月30日前向总行房地产信贷部报送1995年个人住房贷款信贷规模计划及1996年自营房地产信贷规模计划(填报附件二,并附简要说明)。
注:1.银发〔1995〕220号文见人民银行部分。
2.附件二(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独生子女服现役期间家庭优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独生子女服现役期间家庭优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黑河市独生子女服现役期间家庭优待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黑河市独生子女服现役期间家庭优待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针对我市农村人口总量大和独生子女入伍逐年增多的实际情况,为鼓励独生子女踊跃参军报国,切实解决其家庭的实际困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及省计划生育协会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条 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入伍家庭的优待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切实帮助解决独生子女入伍家庭的实际困难,做好独生子女服现役期间家庭优待工作。
第四条 每年1—3月份,各地人武部要会同当地民政、人口计生部门对上年冬季入伍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备案。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对独生子女入伍的家庭,要优先兑现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优待政策,认真做好独生子女入伍家庭的“生育关怀”工作。
第六条 对农村独生子女入伍家庭和城镇低保对象独生子女入伍家庭由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发放一次性优抚金1000元。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七条 对因独生子女入伍后缺少劳动力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并达到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按照特事特办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各地人武部会同民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入伍独生子女困难家庭走访慰问活动。
第九条 各地人武部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成立爱心帮扶小分队,深入到缺少劳动力的农村入伍独生子女家庭,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条 独生子女服现役期间,其父母(或抚养人)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依据《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及时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 各地在农村泥草房、危房改造和城镇廉租房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入伍家庭。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由黑河军分区会同市民政局、人口计生委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独生子女服现役期间家庭优待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服现役期间家庭优待工作由各地民政局负责协调,每年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明确任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河军分区政治部和市民政局、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之后施行。